景区吊桥倒塌有游客被砸中压在下面目击者称太吓人

来源:米乐看球    发布时间:2024-06-17 13:13:48

  辽宁,盘锦。在黑风关古镇一景区内的吊桥突然倒塌,有多人因躲闪不及被砸中。有人被吊桥压在下面,现场有人头部受伤满脸是血,随后也有多辆救护车赶到现场。

  有一位目击者称:当时自己刚走上去一半时,听到有人提醒说支撑吊桥的铁架断了,就没有再上去,一转眼的功夫吊桥就倒塌了。

  还有一位游客说自己刚刚走过吊桥,一回头吊桥就不见了,看到很多人压在了吊桥的下面。

  通过现场的画面看的让人触目惊心,长是一片狼藉。游客的一些食物和随身物品也散落一地,到处都是。

  景区发生吊桥断裂事故,相关安全责任人责无旁贷,理当追究其责任。一、这些受伤的游客该怎么维权呢?

  安全责任重泰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有着人祸因素。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制度、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到位,容易引发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存在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的原因。要剔除安全事故中的人祸因素,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倒逼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景区吊桥断裂事故,其中是否有人祸因素?要不要更换管理责任人员?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自甘冒险制度意义重大,无论在裁判规范还是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

  所谓自甘冒险,是指被害人原能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

  二、游客必须要知道吊桥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游玩过程中,因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其应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而对于这些风险,一般人都是应当能预见的。所以,只要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损害风险就应由受损害者自身承担,不可以要求他人承担。

  民法典如此规定,对于促进当事人谨慎评估自身体质及所参加运动的风险、合理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对应补充责任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旅游者在履行过程中遭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以及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义务。

  四、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意外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景区管理部门作为景区的管理者,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依照相关规定,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

  目前该事情还在调查当中,还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来确定责任的划分后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消费的人在体验各景区新型娱乐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看好项目安全说明上的每一条内容,遇到不合理的、会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禁区。

  场所管理人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设施,对游客进行安全提醒,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

  假期出行一定要注意个人的安全防护,像这种吊桥一些高危险的游乐设施,因为假期人流量,设备不堪重负,难免会导致这种事情的发生,在游玩时最好还是不要聚众凑热闹,玩的开心很重要,但是个人安全更重要。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